切记本人所发、禁止转载和粘贴复制。 张经理
存可质押存单需注意什么?
可质押存单虽然可以通过质押贷款解决存款的流动性问题,但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申请质押贷款是否划算。
因为一般来说,银行贷款的利率都会比存款利率高,这就意味着在贷款期间还得贴利息。若是在偿还贷款利息后,总的利息还是负的,那么用存款进行质押贷款显然就是不划算的。
比如某人存了10万元三年期的可质押存单,利率为3.25%,在存了半年后就需要用钱。如果此时选择用存单办理质押贷款,贷款期限1年,利率为4.9%,在贷款到期时,存款就已经存了一年半,总利息为4875元,而贷款利息为4900元,贷款利息比存款利息还多,显然是不划算的。
所以,要用可质押存单办理质押贷款,需要存款超过一定期限后才行,不然就还不如提前把存款取出来划算。
全国接单大额资金业务包含:
1、上市公司民企24小时实摆;
2、上市公司月季度末过夜审计、趴账、走账美化报表;
3、全国各地企业验资、个人企业资金证明、个人联名款、资信证明;
4、个人亮资,显帐;
5、资金证明:存款证明,余额单,大额流水;
6、企业实摆走账,银行明细对账单;
7、大型企业:走账,过账,审计 财报银行小票;
8、工商注册:验资,增资,美元验资;
9、银行冲量: 月底银行冲量 全国各银行存款;
10、批油,批车,批铜,代交大小款;
11、上盘(代出人头)全程配合;
12、土地陪标、围标;
23个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
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
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
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
4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民事借贷中的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被广泛用于自然人之间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的担保,在法律上与票据、证券等质押并称为“权利质押”。此类质押风险的通常表现:
一是因存单本身的权利瑕疵即系伪造、变造、虚开,或是虽为真实存单,但未能实际交付于债权人,致质押行为无效;
二是借款人虽将无瑕疵的存单交付给出借人,但存单所有人于还款前违反诚信原则及相互间的合同约定,到银行挂失并提前支取存单款项。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以存单做质押时,应当通知银行、储蓄机构。
然而,根据我国1993 年3月1日施行的《储蓄管理条例》第32 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2003 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29 条第2 款也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另有规定是指法院、税务局、海关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基于此,银行不会因出借人或者存单所有人的请求而冻结存单所载款项。这对于以存单做质押的债权人而言,无疑是致命的风险,因此,实务中以存单做质押又擅自挂失提款的此类纠纷屡见不鲜。这类纠纷的大量出现使债权人对存单质押顾虑重重,实际上极大削弱了存单的担保功能,也不利于盘活资产、物尽其用,对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制度建设亦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