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注册 高效代理
保险代理公司注册 高效代理
注册保险经纪公司 高效代理
保险经纪公司是针对客户的特定需求,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在同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后,由保险经纪公司组织市场询价或招投标,选择综合承保条件*优越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中维护客户的利益,争取对客户的*大优惠。此外,保险经纪人还协助客户制定保险以外的全面的风险管理计划。风险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经纪公司是国内外保险市场所公认的专业的风险管理顾问。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1)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的必须实缴;
(三)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
保险经纪公司筹建阶段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材料之日起,在3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天内进行验收,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经纪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有效期满30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公司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