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全国基金销售公司含许可证、收购全国基金销售公司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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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授客户委托转让两家基金销售公司含经营许可证有需要联系!
转让基金销售牌照基金销售牌照从12年初次对非金融机构放开以来,牌照数量增长速度可观,到16年,三方独立机构(非正统金融机构背景)持牌量已经过百,这和我国鼓励金融创新、放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不无关系。我们观察到,进入15年后发牌量骤减,16年仅发5张,17年上半年一张未发,说明监管自15年开始,对牌照收紧。市场价值,市场价值跟牌照的稀有度和可得成本直接挂钩,基金代销牌照从13年的500w涨到16年近3000w,进入17年,基金销售牌照市场报价7000w。可以说是价格飙升,这就是因为上面说的监管对牌照的收紧。牌照从增量进入存量阶段。那么,在这样强监管环境下,还想要进入基金代销行业是不是没有机会了呢。未必,可以从以下三点切入:1.申牌,现在监管收紧,申牌门槛有所提高,但有实力的公司如互联网公司:腾讯、百度等在17年获得了批复。另一种是金融机构子公司申请牌照,监管较为认可,批复可能性也较大。2.从市场上收购一张牌照,目前市场上交易牌照不少见,有实力的大机构可以选择这条路径。3.与持牌机构合作,持牌机构对外输出代销平台,拥有用户和大流量的机构可借助平台导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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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需在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以下统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下列事项:1.发行人应当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当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2.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当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3.发行人应当披露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与竞争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对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对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