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专业申办指导
演出许可证 专业申办指导
无论是国外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以上表演活动需要通过相关文化单位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需具备的条件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需达到10万注册资金)。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1、《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权证明;
6、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入资单等)。
7、经办人带《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在表格下载栏下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文件。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续期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提交延期换证材料,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我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注销。
申请材料:
1、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册时使用的经纪人资格证证书,若有变更可申请)、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请下载并填写《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